長江商報消息 要求撤消對其市場禁入決定;律師:若撤銷處罰將阻礙投資者索賠
  據新華社電 原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訴中國證監會一案3日在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隔半年多的“光大烏龍事件”重新成為輿論焦點。
  在起訴狀中,楊劍波以對內幕信息認定缺乏法律依據、錯單信息已處於公開狀態、光大證券並未利用錯單交易信息從事證券或期貨交易活動,不存在牟利的主觀目的為由,要求證監會撤銷對自己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
  楊劍波在訴狀中認為,光大證券因程序錯誤出現的錯單交易信息不屬於內幕信息。正是基於這樣一些內情,楊劍波堅稱自己是被冤枉的。他希望通過這場訴訟,能夠“讓行政行為違法導致的合法權利受損得到糾正”。
  案件在本已懸而未決的背景下,楊劍波提起的行政訴訟或成為投資者索賠新的絆腳石。
  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認為,如果最終楊劍波勝訴,則證監會對光大證券作出的行政處罰不再有效,光大證券構成“內幕交易”的前提亦不復存在,投資者索賠將失去最重要的事實依據。
  ■爭議焦點
  錯單交易是否屬於內幕信息?
  在楊劍波起訴證監會一案中,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信息成為最大的辯論焦點,這將直接關係到證監會對楊劍波的處罰是否具有事實基礎。
  雙方都認可的事實是,光大證券在2013年8月16日11時5分進行ETF套利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但對這一錯單行為是否能夠構成內幕信息則各執一詞。
  媒體報道能否作為信息公開的證據?
  針對光大證券錯單交易信息的公開時間,原告和被告雙方有較大的爭議。原告認為,錯單交易的公開時間為2013年8月16日13時之前。而被告認為,該交易信息的公開時間為2013年8月16日14時22分。
  按照被告的說法,當日14時22分,上交所微博轉載了披露公告,由此認定光大證券在這一時點對內幕信息進行公開。被告方表示,當日上午關於光大烏龍指的報道並未經光大證券公司確認,時任光大證券董秘中午還予以反駁。
  原告是否在涉案交易中發揮重要作用?
  不是決策者,對沖是執行公司安排,這是楊劍波認為證監會對自己處罰過重的原因。原告方提出,對沖交易是根據公司管理層決定實施的,作為公司一位部門負責人,原告負有執行公司管理層決定的當然義務。
  對此,被告方指出,原告在光大證券整個事件中是核心人物,證監會因此認定光大證券時任總裁是直接負責人,而原告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原標題:“光大烏龍指”主角訴證監會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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