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單純從結果上看,這種追捕明顯與兩死一傷的後果不相稱,顯得有些“得不償失”。
  近日,內蒙古赤峰市一輛警車在追擊撞人逃逸的肇事車過程中,兩次遭肇事車撞擊後失控撞向行人,導致行人兩死一傷,兩名特警隊員也受傷。
  一次追捕嫌犯的緊急執法,造成在旁公民的傷亡,這種始料未及的意外後果,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道義上,都似乎很難歸咎於英勇執法的特警。因為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只要不存在重大過失,相關法律後果應由公安機關承擔。而本案中,尚無明顯證據證明特警存在執法過失。
  但是,這依然不妨礙我們討論:在緊急情況下,執法應該如何儘量避免損害到第三方權益。從一些細節去還原緊急執法的客觀情勢,從中發掘出執法行為理當恪守的正當性原則,無疑對於今後改進執法大有裨益。
  本案中,兩個因素值得執法者考量:一是追捕對象為交通肇事者,而並非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二是肇事者開的車為越野車。前者影響著對嫌疑人危險性的評判,後者則影響著追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繫數。綜合這兩個因素,在警車併排追趕並受到撞擊後,就應採取顧及行人的妥當措施。或許特警不會預料到肇事車會猛烈撞擊,而在警車失控之前是否還有採取另外措施的時間也不好判斷。但單純從結果上看,這種追捕明顯與兩死一傷的後果不相稱,顯得有些“得不償失”。
  一般而言,執法除了要嚴格遵循法定的規範標準,還應遵守一些正當性原則,尤其是比例和相稱性原則。例如,法規一般禁止警察在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武器(開槍),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出現更嚴重的第三方傷亡。警察執法要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更要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當二者出現衝突時,就需要運用比例或相稱性原則,讓追究違法犯罪的手段不能造成過大的公民人身財產損害。
  因此,雖然我們對執法特警的英勇表示欽佩,但並不意味著執法本身無可挑剔。結合當時的兩次撞擊情況和公路上的行人車輛多少,快速判斷執法手段的適當性,這是執法盡到善意照顧第三方義務的要求。畢竟,我們不能以犧牲他人的重大權益去實現並不相稱的執法目的。  (原標題:警察緊急執法應顧及正當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x39jxisp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